兰州市拟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燃气器具可罚10万元
7月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否则,将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若强制购买,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管道燃气用户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的、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用阀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