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27元/立方米。
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上述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9日。
济宁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