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在收集了国内外关于烃基液体燃料灶具的标准国内数十家轻烃燃料灶具的生产厂家、试制单位的资料,及对典型灶具进行研究检测所得数据,并对所采用的试验方法反复验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与NY313—1997《轻烃民用燃料》行业标准配套使用。
木标准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平丽、张榕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轻烃民用燃料灶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烃民用燃料灶具的型号及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主火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不低于10.9MJ/h(2600kcal/h)的轻烃燃料(C5~C6)家用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546—89液化石油气(LPG)橡胶软管
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
CJ4—83家用煤气灶
NY313—1997轻烃民用燃料
3型号
3.1轻烃民用燃料灶按气化形式可分为:空气鼓泡式、预热气化式二种。
3.2轻烃燃料灶具的分类与命名:
3.2.1轻烃民用燃料灶具的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Z表示。
3.2.2燃气种类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T—轻烃燃料。
3.2.3气化方式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K—空气鼓泡式;Y—预热气化式。
3.2.4灶眼个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单眼灶;2—双眼灶;……;依此类推。
3.2.5轻烃民用燃料灶具产品改型序号用英文字母表示;A—第一次改型;B—第二次改型;C—第三次改型;……;依此类推。
4技术要求
4.1设计参数
4.1.1预热气化式主火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15MJ/h(3600kcal/h)。
4.1.2主火燃烧器的额定压力:3500Pa。
4.2性能要求
4.2.1灶具的供气管、阀门、配件及其连接件的气密性在10kPa压力下试压1min,不得有降压现象。
4.2.2热负荷准确度:燃烧器的实测热负荷与设计热负荷的偏差为±10%。
4.2.3火焰的稳定性:燃烧器的火焰应稳定,即燃烧器在0.75倍额定压力下,将盛水的锅置于燃烧着的灶上,观察15min,不发生回火现象;燃烧器在1.5倍额定压力、冷态且不坐锅情况下工作时,不发生脱火和黄馅。
燃烧器的火焰应均匀,点燃一火孔后,火焰应在4s内传遍所有火孔。
4.2.4小火燃烧器:在灶前压力为额定压力的4%工况下(即小火时),燃烧器的火焰不得回火和熄灭。
4.2.5电点火装置:
a)灶具的电点火装置必须安全可靠,连续启动10次,其点燃次数不得少于8次,不得有两次连续点火失效的现象;
b)在0.5倍和1.5倍额定压力下,应能点燃燃烧器。
4.2.6热效率:在额定热负荷下使用时,空气鼓泡式燃烧器的热效率应不小于55%;经预热气化式燃烧器的热效率应不小于50%。
4.2.7燃烧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5%(过剩空气系数a=1时)。
4.2.8预热气化式燃烧器燃烧工况还应符合表1规定。
表1预热气化式燃烧器燃烧工况项目燃烧工况
点火启动30~60s
火燃稳定性不发生回火、熄火、脱火和离焰。当燃气阀逐渐关闭,火焰在火盖边缘处的高度为5mm时,要求火焰不熄灭,并稳定燃烧
4.2.9表面温度:轻烃燃料灶具运行时的表面温度应小于表2规定的数值。
表2轻烃燃料灶具运行时各部位的表面温度部位温度,C
操作时手接触部位室温+30
操作时手不易接触部位室温+110
阀门壳体室温+50
4.2.10噪声:燃烧器在正常燃烧时,噪声应小于65dB(A),熄火噪声应小于85dB(A)。鼓泡式灶具采用的空气泵其噪声应小于55dB(A)。
4.2.11耐风性能:在0.5倍燃气额定压力下,燃烧器的火焰在受到与灶面平行的流速为1m/s的气流影响时,不得产生回火或熄火。
4.3外观要求
4.3.1灶具的整体结构应美观大方,外壳平整匀称,经表面处理的外壳不应有喷涂不均、皱纹、脱漆及锈蚀等缺陷。
4.3.2灶面的挠度应小于5mm。
4.4结构要求
4.4.1总体结构
4.4.1.1灶具及其配件的结构应考虑使用安全,操作方便,经久耐用,整体结构应稳定坚固,在正常运行时不得有渗漏、滑动和倾倒现象。
4.4.1.2灶具各部件应易于清扫和维修,灶具的表面应光滑,在维修时必须拆卸的部件应能使用通用工具装卸。
4.4.1.3燃烧器、点火装置和气化装置应固定,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各部件不得松动或脱落,燃料系统不得有任何渗漏。
4.4.1.4灶具零部件之间连接用的螺钉、螺母、铆钉等应使用标准件,连接牢固可靠,不得松动。
4.4.1.5阀门的“开”、“关”位置和方向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限位装置。
4.4.1.6气化式灶具的结构要确保供油、供气管路的连接处不滑油,不漏气。针阀、气阀在装灶前均应做密封性试验,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4.4.2管路系统
4.4.2.1管路系统上所有阀门、配件的连接处应该有良好的密封,其密封性能要求符合4.1.1的规定。
4.4.2.2灶与罐之间的连接软管,应符合GB10545的要求。
4.4.3气化式燃烧器的结构
4.4.3.1燃烧器在运行中应无显著的震动。
4.4.3.2燃烧器停止运行后,残留在管道系统中的部分气体冷凝液应自流回气化器。
4.4.3.3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因过热等原因而回火。
4.4.3.4燃烧器的火孔尺寸不得出现影响燃烧的缺陷或变形。
4.4.3.5在燃烧器内不应积存引起异常燃烧危险的燃料。
4.4.3.6燃烧器的火孔应易于情理污物,但不需要清扫结构的器具不受此限制。
4.4.3.7喷嘴的结构应能使用一般工具方便地拆卸、安装并便于清污。
4.4.4气化器
4.4.4.1气化器应承受0.2MPa压力,并无由于过热而产生的危险。
4.4.4.2气化器的预热能力满足15MJ/h的要求。
4.4.4.3在油路上设置可以拆卸的过滤网。
4.4.4.4气化器结构应便于清洗或更换。
4.4.5调风装置
4.4.5.1调风装置或调风手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部位上。
4.4.5.2调风装置应调节方便、灵活,不应出现自行滑动的现象。
4.4.6承液盘
4.4.6.1灶具要有承液盘承受滥液。
4.4.6.2活动连接的承液盘,不用工具应能装卸。承液盘与灶面连成一体时,用昔通工具应能装卸。
4.4.7电点火装置
4.4.7.1电点火装置的电源用直流电源。
4.4.7.2电点火装置不应因使用中产生的热量而损坏绝缘性能。
4.4.7.3电点火装置带电部分的绝缘体与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4.4.7.4点火装置与燃烧器之间,电极与燃烧器火孔之间的位置应准确固定。
4.5材质要求
4.5.1液体燃料接触的材料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防腐蚀处理。
4.5.2燃烧器、点火燃烧器应采用耐腐蚀、熔点大于1000℃的金属材料或耐冷热性能好、强度高的非燃性材料。
4.5.3喷嘴宜使用熔点大于500℃的金属材料。
4.5.4燃料通道(燃气阀门、油阀壳体)应使用熔点大于350%℃的材料。
4.5.5接触燃料的密封件材料,其耐油、耐温、耐磨性均应与使用的燃料特性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