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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车主故意将危险品警示标志摘除 罚款1万元!

2021-01-15 20:573070佚名中国天然气网

8月12日上午9时许,沧州市公安交警二大队民警发现一辆拉载氧化氢(双氧水)的危险品运输车在行驶路途中未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车主和驾驶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移交辖区派出所。经核实,马某、徐某驾驶运输危险品车辆在经过某收费站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危险品运输车头没有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由于车主马某故意将危险品警示标摘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为其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民警介绍,当日上午9时许,沧州市公安交警二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在姚官屯高速辅道口处巡逻时,在对正要上高速口驾驶人徐某驾驶的大货车进行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但该车前方车头上未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由于车头没有危险品警示标志,该车看上去和普通大货车一样。民警立即进行了现场摄录、登记等工作后将车辆查扣。经过询问,车主马某称,车上拉载了约9吨的危险品(双氧水),为了躲避高速危险品运输车辆禁行,马某故意将悬挂在车头的危险品警示标志摘除,“伪装”成普通大货车。在查扣该车辆时,此车距高速口仅有50米。马某、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勤民警立即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相关法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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